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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验规则
1.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强度等级编号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编号按水泥厂年产量规定:
5万吨以上,不超过200吨为一编号;
1万吨 ~ 5万吨,不超过150吨为一编号;
1万吨以下,不超过50吨或不超过三天产量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1 2573进行。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数至少12kg。所取样品按
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需要对产品进行考核的全部技术要求。
1.2 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强度等级。其余技术要求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
1.3 废品与不合格品
1.3. 1 废品
凡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强度低于最低等级的指标时为废品。
1.3.2 不合格品
凡细度 、终凝时间、强度和白度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为不合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
种、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
1.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助磨剂、工业副产石膏、外加物的名称及掺
加量。当用户需要时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7天内,寄发水泥品质报告。试验报告中应包括除28天
强度以外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1.5 交货与验收
1.5. 1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的检验报告
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1.5.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封存。取
样方法按GB 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2 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天,一份由买方按本
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天以内,买方检验认为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
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1.5.3 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
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三个月。
在三个月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
水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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